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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实施对学校房屋及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公用房屋、公有住宅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住宅公共部分及其设施、校内其他基础设施进行的修缮、改造、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结算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有效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保证施工安全。

    第四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的程序内容包括:立项及审批管理,设计管理,采购、招标及合同管理,施工、验收及保修管理,档案管理,审计和监察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和绿色学校创建发展目标。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序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运行,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反对奢侈浪费和攀比之风;合理使用绿色建筑材料,注重功能性建设和节能减排,避免过度装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工程项目立项由党委常委会审批;投资10万元(含)~1000万元工程项目立项和20万元以上(含)重大变更洽商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单位均可作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基建与规划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八条学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用户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监督,配合竣工验收和保修工作。

建设单位对外代表学校担负立项单位、建设单位职责,对内接受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采购与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资料归档等工作。

保卫处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参与工程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立项审核、开工会签、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盲区和漏洞;协调施工场地周边交通;配合处理影响正常施工的各类事件。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用地和房屋资源调配能力及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周期,牵头论证、审核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工程验收、工程移交和职责范围内的资产上账。对用户不确定和多用户项目代行用户单位职责。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对包含实验室建设的工程项目立项进行安全性论证、审核,参与竣工验收。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从计划财务角度论证工程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项目支付、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督促和配合资产上账,进行项目财务决算等。

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与论证用户单位项目需求和建设规模的必要性。

新校区筹建办公室根据新校区规划建设情况,参与论证用户单位项目需求和建设规模的必要性。

网络信息技术中心重点对工程项目网络通信等信息资源的规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在项目实施中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审核设计、配合接口、参与竣工验收、组织相关信息设备资产上账及其他相关工作。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的给排水、暖通空调、强弱电等基础设施条件(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条件)可行性审核,配合项目实施中的楼宇管理、校园管理、物业管理、基础设施接口等相关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资产上账。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职能分工,对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工作履行负责、配合或监督职责。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立项

    第九条除使用功能发生较大改变或应急抢修外,原则上使用周期超过5年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方可申请立项。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分为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修购项目)立项、大修计划项目立项、纳入学校预算资金及用户单位自主支配资金(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立项、特殊项目立项等。

    第十条修购项目立项全过程在“修购项目库管理系统”中完成。

(一)每年3月31日之前由用户单位申报下一年拟入库项目,截止期限后,确有学校必需的紧急项目纳入申报须由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或由分管用户单位、财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共同会签。

(二)用户单位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相关依据和预期目标、工程内容、基础设施条件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等。

(三)计划财务处牵头进行必要性审核。根据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类别不同由学校相应单位配合。本科生人才培养由本科生院、研究生人才培养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新建项目配套由基建与规划处、房屋用途调整及较大改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进行项目必要性审核。基建与规划处牵头会同学校各相关单位审核项目可行性、工程内容合理性。用户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形成符合申报要求的图纸和概算,基建与规划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商定申报投资规模和报审项目。

(四)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内容、可行性和概算先行评审,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拟入库项目进行预评审,基建与规划处会同用户单位按照评审结果调整工程内容和对应的图纸、概算。

(五)计划财务处会同用户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意见调整通过评审入库项目的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大修计划项目立项另行出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纳入学校预算资金及用户单位自有资金进行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批准预算后方可实施。项目立项由用户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相关依据和预期目标、工程内容、基础设施条件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等。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立项申请、会签、审批等环节。

投资估算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户单位按照附件1完成立项会签程序,将立项会签表交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其中,投资估算5万元以下,以立项会签表作为立项依据;5万元(含)~10万元之间,办理立项会签后,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以立项会签表作为立项依据;10万元(含)~60万元之间,办理立项会签后,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向基建领导小组提交立项申请,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以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

投资估算6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用户单位按照附件2完成立项会签程序,将立项会签表交付基建与规划处,由基建与规划处向基建领导小组提交立项申请,按照投资规模由基建领导小组审议立项或基建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决策,以会议纪要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第十三条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建领导小组会直接决策的特殊项目,以会议纪要作为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需向上级部门申报立项的工程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原则上所有工程项目应先办理立项手续再行实施,应急工程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确认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尽快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工程设计与采购招标

    第十六条投资估算60万元以上(含)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方式须符合《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60万元以下项目及简单翻新更换类项目,由建设单位酌情安排。无论是否委托设计均应保证工程范围和工程量清晰、完整。

    第十七条基建与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相关单位提供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资料,用户单位依据立项工程内容及时、准确提出使用功能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功能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经用户单位确认后作为设计依据。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合同的签订和设计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设计图的内容不应超出立项批复内容。设计工作完成后,由用户单位、建设单位和学校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确认设计内容与立项范围、基础设施条件和网络信息系统接口的符合性。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均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审核完成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施工图。

    第十九条涉及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计算和论证,提出设计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

    第二十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均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购与招标中心、建设单位各负其责,组织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等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内容应不超出设计图,招标控制价应不超出立项投资估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相应现行范本,并结合学校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细化约定条款;无范本类合同,经过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使用;依法合规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所有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基本条件满足申报要求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施工合同价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酌情安排。施工过程要严格遵守工程规范的规定,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施工开工前,用户单位负责清理施工范围,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场地划定围挡、材料进场运输存放、施工用电用水等相关事宜。施工工期和工序安排要尽量减小对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建设单位、保卫处等校内各相关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见附件3)、施工期间消防安全协议书(见附件4),并在三方单位分别备案。施工单位应办理修缮、改造工程开工会签表(见附件5)。施工范围内利旧或不做改造继续使用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设施,用户单位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保护要求,对于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具备保护条件的,建设单位列入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指令性文件、功能要求、工程条件变化或设计错漏碰缺等原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可提出设计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可对工程的具体做法提出洽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立项范围,确需超出范围的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同意,涉及投资增加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会签单必须明确提出单位、提出理由和变更洽商的具体内容,由参建各方共同签认实施,产生的费用变化可在会签单中列出也可单独以附件提出。

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引起的费用增加应符合以下规定:施工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项目,单项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施工合同价100万元以上(含)的修缮、改造项目,单项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修缮、改造项目,单项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30%的插值法计算取整后的计算值。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报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若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其他原因导致费用超出项目预算,应按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签认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单项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工程师签认;1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由主管副处长(主管副总经理)签认;3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由处长(总经理)签认;5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经处务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总经理)签认;20万元以上(含)的经报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处长(总经理)签认。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与施工总承包方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确定分包单位与价格。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第二十八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专业负责人对工程进行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预验收可邀请用户单位一同参加。

    第二十九条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还需按规定申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各有关部门及用户单位对工程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共同签认工程验收单(见附件6交付用户单位。

    第三十一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内容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特种设备等修缮、改造时,按照北京市相关单位的规定要求报验的,需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三十二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交付用户单位后,建设单位协助用户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相关资料、办理资产上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及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充分且合格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在收到合格的竣工及结算资料28天内,建设单位(或会同监理单位)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初步审核,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审计范围内的项目有关资料和工程结算初审结果报送审计处审核,审计范围外的项目以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四条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其他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内容、保修期、责任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在质保期内,建设单位会同用户单位监督工程质量保修。质保期满,建设单位组织用户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保修情况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共同签认修缮、改造工程复验单(见附件7),方可支付工程保修款或解除保函。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包括从立项到工程竣工结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建设单位应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校发[2019]13号)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汇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七条归档资料应确保覆盖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确保图物相符、数据可靠、手续完备。主要包括:立项批复及相关文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资料,采购招标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审计资料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监督部门应严格落实教育部和学校的廉政建设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依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切实规范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项目采购与招标、合同管理及变更洽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均应向学校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开放权限。建设单位承担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接受学校监察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接受学校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修缮、改造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学校海淀校区以外的其他校区、研究院、研究基地、实验基地及学校未来新建京外校区、研究院和科创中心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