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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和行业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决算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有效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保障施工安全,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深化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校园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建设项目评估论证、立项等前期手续办理;勘察、设计管理;采购、合同、资金等管理;建设项目实施中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档案以及质量保修等管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严格按照学校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条 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是由学校授权,书记、校长召集,分管基建、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文化、财务、国资、后勤的校领导参加,研究审议校园规划、校区设置、办学空间拓展、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议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基建与规划处。

专项校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授权,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完成专项规划任务。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由学校授权,校长召集,分管学校财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参加,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日常事务的议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基建与规划处。

专项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授权,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完成专项建设任务。

第八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部门及职责主要包括:

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是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和校园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外代表学校行使立项单位、建设单位职责,对内接受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的指导,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论证、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工作。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参与论证申请单位项目需求和建设规模的必要性,并提出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的用房、设施现状和需求,结合学校现有房屋资源调配能力,参与论证、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并提出意见;从学校用地状况给出项目可行性意见;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保卫处(部)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结合校园综合保障特别是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参与论证、审核项目建设需求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提出意见;对项目的消防措施进行把关、监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网信办、信息中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参与项目涉及的网络通信系统、物联网系统、现有信息系统在项目中的延伸系统、项目涉及的新建信息系统等的规划、需求和设计审核,并提出意见。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参与论证、审核项目选址及水、电、气、暖、绿化、节能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工程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计划财务处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项目支付、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论证、审核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财务决算等。

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和审计资源状况,有重点有步骤开展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各阶段业务的审计。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城市区域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和修订校园规划应坚持总体统筹、经济适用、绿色和谐的基本原则,考虑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不同功能区和校区之间的平衡,突出以人为本、便利师生,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需求,体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安排投资和建设节奏,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保护环境,注重生态、低碳、智能、人文、宜居和可持续发展。校园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可根据需要开展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园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一次。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应符合学校校园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应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分为校内立项和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用户所在的校内二级单位作为项目校内立项申请单位。校内立项需由立项申请单位编制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明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初步实施方案及项目申请负责人等。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对立项申请及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对初步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报学校相应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四条 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建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视为完成校内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审批或教育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后,由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协助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或备案意见和要求,完成计划、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手续和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抗震、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报批程序,做好设计和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对其进行复审,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质量和深度后提交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议论证,必要时听取教职工或学生代表意见,之后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 经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超过原批复金额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在上级部门备案的项目,应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设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应重新备案。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结合立项情况,在教育部指导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同时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完成备案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确定的投资额度安排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及学校财力状况编制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勘察和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成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实际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相关单位提供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由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明确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学校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报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地方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备案。

第七章  采购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采购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招标投标政策。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社会审计、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应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学校等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纳入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维护学校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采购与招标中心主任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合同,并由采购与招标中心加盖“北京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采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方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协议。

第二十九条 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合同的实施和管理,其中社会审计合同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施工管理应依据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做好工程安全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全面组织协调参建各方推进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应当以总体控制计划为依据,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等内控制度,实现项目投资动态控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九章  竣工和保修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相关单位按要求编制竣工材料,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项目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 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配合计划财务处按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建设项目资金应多渠道筹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将教育部批复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进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产使用情况编制上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应根据学校财务和审计规定支付,质保金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基建与规划处(或专项校区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及建设项目行政属地的要求,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汇总后移交行政属地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建设项目监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等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教育部和学校的廉政要求,做好廉政风险防范,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承担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接受学校监察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施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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