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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政策要求,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促进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拟列入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从申请到获得上级单位立项批复的过程,分为校内立项和上级单位批复两个阶段。立项批复是指获得上级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对项目的备案意见。在项目批复或备案的范围内,新增的非变更类工程子项,应经过校内立项程序。

第三条 项目要符合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政策、规划要求;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要求;要遵循“规模适度、功能适宜、风格延续、文化传承、节能环保、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确定,项目实施计划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财务资金安排。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校内程序

第五条 项目的校内立项申请单位为项目用户单位所在的校内二级单位。

第六条 项目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应明确项目申请负责人,并编制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性质;

(四)项目规模的初步设想,包括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高度、楼层数,各种校园设施的数量与体量,管线类基础设施的总长度、规格、型号等;

(五)项目拟建地点的大致范围;

(六)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国拨投资、贷款、自筹,还是其他社会力量支持等);

(七)项目应附场地规划简图。简图应能反映拟建工程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经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建与规划处。基建与规划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论证过程中,基建与规划处与申请单位及时沟通意见,完善方案。经相关单位初审具备校内立项条件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学校投资评审小组审定,并根据投资额度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完成校内立项。

第八条 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建领导小组会直接决策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视为完成校内立项。

第九条 项目校内立项初审和决策中,各单位的职责和内容分别为:发展战略与规划处主要负责审核项目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基建与规划处主要负责审核项目与校园总体规划符合性,论证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论证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依据教育部办学指标,论证建设规模的合理性;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主要负责论证基础设施条件的可行性;保卫处主要负责从消防、安全等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论证项目筹资方案、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校内立项由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建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上级单位的立项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基建与规划处代表学校对外行使立项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立项,由教育部审批或教育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除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利用学校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在经学校立项程序后,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备案意见后,由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协助基建与规划处根据批复意见和要求,完成计划、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手续和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抗震、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报批程序,做好招标、设计和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基建与规划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对其进行复审,并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质量和深度后,提交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议论证,必要时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之后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环节,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选址和条件;

(四)项目建设内容和方案(包括规模、功能、建设方案);

(五)初步投资估算、筹资方案、资金使用计划;

(六)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七)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初步评价;

(八)投资风险初步分析等。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环节,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节,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及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过程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完成校内立项和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并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前一年度的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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