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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改变原设计图纸内容的施工行为。包括实施条件变化或改变原设计功能缺陷的变更;细部构造做法施工经验处理的变更;因现场特殊情况等因素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因改变建设主要内容、标准或因政府行政许可、建设主管部门审改、规范修改、不可抗力等因素等引起的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分级审批书面签认。

第五条 工程变更要尊重设计任务书和施工图等原始文件,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完整性。变更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有利于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投资、合理加快工程进度。

第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提出变更单位须注明变更的原因、解决方案,经四方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负责部门)确认。

第七条 涉及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变更,应编制变更预算书,并根据工程项目或跟踪审计的具体要求,同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实施变更主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增加预算100万元(含)以上或建设主要内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签认。

第十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预算增加100万元以下或预算内价款调整的,根据变更增加金额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工程管理的副处长及负责造价管理的副处长审批签认;

(二)单项变更增加金额3万(含)至5万元的,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签认;

(三)单项变更增加金额5万(含)至10万元的,经基建与规划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签认;

(四)单项变更增加金额10万(含)至30万元的,征询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会签意见,报主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后,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签认;

(五)单项变更增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签认。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预算增加100万元以下的,还应履行学校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减少金额或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的变更,一般由工程项目主管工程师和基建与规划处工程副处长签认。其中,涉及施工安全及有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变更,经基建与规划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签认。

第十三条 由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复金额的10%;在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得超过备案金额的20%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性质,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二类,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规范更改、实施条件变化或设计失误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三类,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第一、二类设计变更,由基建与规划处工程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按工程变更管理分级审批、签认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第一、二类设计变更,基建与规划处工程副处长签署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齐全后按工程变更管理分级审批、签认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第三类设计变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按工程变更分级审批、签认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基建与规划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技术、条件、环境等原因需要设计变更的,属于第二类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代表并按本章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文件应明确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变更估算,所有变更由四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变更。

第五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第二十条 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市场询价、审计审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确认增(减)的项目变更价款作追加(减)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要求按80%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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