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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加强项目移交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校外验收和校内验收。校外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参与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四方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校内验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参与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项目管理权和资产。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网络基础设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规划验收等。根据项目进展,达到各专项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基建与规划处向有关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落实整改意见,完成专项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和有关专项验收后编制竣工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预竣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进行四方预验收。基建与规划处同时组织用户单位、水电、热力、物业等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重点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设备、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监理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预验收整改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向基建与规划处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基建与规划处向地方相关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整改意见,反馈给基建与规划处。基建与规划处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完成校内验收。

第三章 项目移交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均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移交。移交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移交记录表、工程资料、建筑房屋和设备等资产。工程资料主要包括:

(一)立项批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规划核准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人防验收合格证、设备正常运行报备相关材料等;

(四)项目竣工图纸(含电子版)、面积测绘表;

(五)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审计报告。

第十条 工程资料原件应由基建与规划处移交档案馆存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提供复印件。

第十一条 基建与规划处应编制项目移交记录表,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现场移交。项目移交记录表经基建与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完成项目移交前,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发生问题,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移交时,对于暂缺的竣工资料,由基建与规划处在移交后及时补齐。

第四章 运行和维修

第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明确运行管理单位,确保工程项目及时、规范投入使用,运行管理单位在消防、热力、变配电及电梯等专项设施上安排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项目竣工结算或试运行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审工作,汇总完成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由基建与规划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完成固定资产上账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等项目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由基建与规划处按照项目合同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维修及索赔要求。质保期外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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