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参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条 基建与规划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与规划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相关单位提供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由基建与规划处明确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并组织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执行后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设计任务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以下列规定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校园总体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地质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应按相关规定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审查机构审查。地质勘察资料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作为结构设计依据。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应包括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现象。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勘察成果需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勘察工作应包括参与地基基础方案实施的过程。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承担勘察质量责任导致的全部工程设计变更风险带来的工程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应遵循规范使用、整体规范、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于维护、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应符合规划、环保、绿化、交通、防火、人防、节能、抗震等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由基建与规划处向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图、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设计单位只能以基建与规划处提供的设计要求和资料为依据,不能直接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和变更设计。
第十八条 大型项目、校区规划等重大基建事项可组织方案设计招标,采取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和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方案,最后由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中、小型项目的设计方案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设计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进行。大中型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后,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个别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型项目,在方案设计选定后,须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满足投标承诺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工程概算和下阶段设计工作的需要。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应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初步设计(或方案)和概算完成后,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对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设备型号、概算、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自审,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材料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和相关规定,控制好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如要进行重大修改(如标准、功能、结构),需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由原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提交修改文件,否则,一律无效。经原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学校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技术交底,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交付后,基建与规划处应及时组织施工图的初审验收。对缺图、缺项及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修改,或在施工图会审时解决,但均要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正式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后,项目的设计人员应及时参加施工配合。及时到施工现场交代设计意图,做好预案,协助施工方解决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检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由项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若出现质量事故,则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基建项目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与规划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年限。
第三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计算和论证,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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