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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秉承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需求的宗旨,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原则,做到以投资计划控制项目设计概算,项目设计概算控制工程施工预算,投资控制保障合理决算,消除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四条 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会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全过程资金计划和支付的控制。

第五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以及业务部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

第二章 立项审批阶段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组织论证并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总投资、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确定设计任务书,完善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避免投资估算内容的重复、缺项、漏项,编制质量和深度应达到国家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投资估算等核心内容须经学校投资评审小组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学校应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估算。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送审报批前应按学校规定送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进一步进行优化调整,并办理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基建与规划处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相关指标不得突破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应委托专门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含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等)应符合学校资金使用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和审计、财务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组织对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重复、缺项、漏项等现象,专业工程、设备材料等暂估价应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中标价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基建与规划处应组织设计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或招标清单内容与施工图不一致的,基建与规划处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投资控制等参建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讨论,形成施工图纸交底资料、新增单价报批资料和增减项目造价汇总,与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与施工总承包方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分包单位与价格。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应遵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发包、招标方式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控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签证、洽商、变更等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控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竣工结算阶段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基建与规划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特殊情况下,工程可以分阶段、分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有关规定,满足工程结算审核条件和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基建与规划处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工程余款,组织项目决算及报审。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列入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后,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实施,原则上不做重大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组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总用款计划、分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和分年度用款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报批流程、专业工程招标等情况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追加额度的审批方式根据学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还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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