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相应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以及与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合同的起草,学校法人或授权法人代表签订合同。
根据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
第四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学校选择的承包人应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六条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文本,招标的工程原则上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模板中的格式合同。
第七条 下列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完善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工程需要提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审计处审核,经审计处审核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基建与规划处确定合理工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
第十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学校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基建与规划处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第十三条 基建与规划处建立工程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基建与规划处应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应根据审计意见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没有跟踪审计的由基建与规划处暂定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五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基建与规划处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并接受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归口管理,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通过资金管理、审计、合法性审查等方式进行内控监督。合同管理中发生纠纷、诉讼或仲裁的,应及时向法制办报告;涉及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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